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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办法》的通知

2020/9/16 18:10:05  点击:60867

各区县政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政协联络办公室,市政协各委室,各位委员: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办法》,已经市政协十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办法

 

 

为加强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成效,根据省政协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知情明政的重要渠道,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重要平台,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情况和社情民意,并提出意见建议,达成共识,推动落实,为加快建设美丽富饶、生态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视察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实施情况;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和委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视察、考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以及与当地党政和被视察、考察单位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第五条  委员是视察、考察工作的主体。视察、考察活动中,要重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尊重和吸纳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原则上在本市区域内组织委员实施,因工作需要也可到外地学习考察。

第七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所联系委员按照市政协的统一安排开展视察活动。

住区县市政协委员考察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委托区县政协或负责政协工作的相关机构负责,按照市政协安排意见,分别组织住区县市政协委员开展跨区域考察和就地考察活动。

第八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视察、考察专题,经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审议、主席会议批准。

住区县市政协委员考察专题,由区县政协或负责政协工作的相关机构负责同志与住区县市政协委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  视察、考察团的组成,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区县政协或负责政协工作的相关机构提出。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时,根据视察、考察专题需要,可邀请所到地有关省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视察团设团长1人,视情况可设副团长1-2人。住市直视察团团长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重大事项。

考察团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住区县市政协委员考察团团长由任市政协委员的区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考察团团长由任市政协委员的工委、管委负责同志或责成相关政协委员担任。

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团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十一条  视察结束后,召开视察团全体会议,听取委员们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重要视察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意见,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考察活动结束后,考察团充分吸收委员的意见建议,形成考察报告,报送市政协办公室。区县市政协委员考察团考察报告,经团长审签后,报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视察、考察过程中,委员们的一些重要意见建议,可通过政协会议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委员要重视并积极参加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过程中,委员要按照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认真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职责。

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活动,由组织视察、考察活动的专门委员会,记入委员履职考核。委员参加住区县市政协委员考察活动情况,由组织考察活动的区县政协或负责政协工作的相关机构责成专门人员,记入委员履职考核。

第十四条  视察、考察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精神,坚持“求实、规范、协作、节俭”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团可视情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在市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扩大政协视察、考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视察、考察经费,按有关财务规定结算。

住区县市政协委员考察经费,由区县政协或负责政协工作的相关机构结算,市政协按有关规定将活动经费拨付到区县政协和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