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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协办发[2017]13号关于印发《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征集办法》《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征集办法》《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
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政协各委室、各位市政协委员: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征集办法》《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撰写提交提案,充分发挥提案的重要作用。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征集办法
(2017年10月24日十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协提案征集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征集是指组织、引导、服务提案者按照有关要求撰写、提交提案的过程,包括提案的提出和接收工作,是开展提案工作的基础环节。
第三条 提案征集的指导原则:
充分调动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市政协委员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尊重提案者民主权利,组织、引导提案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深入调研、认真思考、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提案。
第四条 提案征集的组织实施:
提案征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协的工作部署,研究年度提案征集重点和要求,向提案征集对象印发提案征集信函或通知。
(二)协调联系市直有关部门提供重点工作情况及提案选题建议,通过网络媒体、网上提案系统等面向社会征集提案线索,供提案者参考,为提案者知情明政、撰写提案服务。
(三)召开由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分管负责同志,市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室、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秘书科负责同志和界别活动组联络员参加的集体提案征集协商座谈会,交流情况,征求意见,部署安排集体提案准备事宜。
(四)做好提案接收、分类、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提交要求的提案退请提案者继续补充完善或作撤案处理;对符合提交要求的提案转入提案审查程序。以适当方式向提案者反馈提案受理情况。
第五条 提案征集的参加范围:
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各界别活动组或联组,有资格提出提案,参加提案征集。委员因违法违纪被审查期间,不能提出提案。
第六条 提案准备的规范要求:
提案者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总结,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在准备提案过程中应注意把握:
(一)切实增强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通过提案方式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按照提案内容和格式要求,精心准备,注重从专业角度、个人专长和熟悉的领域撰写提案,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提高质量的提案。
(二)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注民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反映问题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选题及内容符合一事一案的要求。
(四)注重日常积累,通过与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及时了解部门工作动态及工作重点难点,储备提案线索和素材,及早动手准备提案。
第七条 提案撰写的规范要求:
(一)提案案由应当简短明了,使用“关于……的建议(或提案)”的陈述性介词结构,不能使用疑问、反问、感叹等句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字数一般应控制在20个字以内。
(二)提案内容应包含“背景或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三个部分,内容表述应条理分明、逻辑清晰、有理有据、文字精炼,使用议论文体,字数原则上控制在2500字以内。
(三)提案建议应明确具体,考虑客观实际条件,具备合理可行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应注意了解相关工作动态,选择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一定前瞻性的问题,避免所提建议滞后于实际工作或过于超前。
(四)提案所提问题及建议应有的放矢,有理有据,与事实相符,避免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抄袭炒作,借鉴或引用他人材料须注明出处和来源。不得将信访材料、论文、理论文章等作为提案提交。
(五)在提出提案前,应注意了解过去相关提案及提案办理情况,对已办结且有较好办理成效和多年重复提出无新意的提案,应避免重复提出;对相关工作正在推进,需有一定过程才能明确落实效果的提案,应暂缓提出。
(六)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发言材料等转化为提案,应按照一事一案要求进行改写,着重就某一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避免“大而全”、重点不突出。
第八条 提案提交的规范要求:
(一)提案一般应通过政协网上提案管理系统提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的提案,应提交纸质提案件,不得通过网上提案管理系统提交。
(二)提案者应及时核对网上提案管理系统内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及时更改,确保准确有效。集体提案应在正文之后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委员联名提案应遵循自愿、同意、负责的原则,不刻意追求联名人数规模,禁止冒用他人名义联名。
(四)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提交;委员界别活动组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征得集体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应程序讨论通过后提交。
(五)已以党派、团体、界别活动组或联组名义提交的提案,不能再以个人名义重复提交。
第九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
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提案统计截止时间进行大会提案集中征集。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案截止时间由大会秘书处确定。
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转入平时提案征集,做到随提随接收。
第十条 提案征集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按照《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7年10月24日十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办发〔2012〕28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严把立案审查关。
第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工作,并向大会全体会议作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提交时间,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收到的为平时提案。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提案内容应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应当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市中心工作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是提案者调研论证和认真思考的成果,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建议。
(三)《政协日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征集办法》提出的其他撰写规范及要求。
第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大会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和部门职责,分类归口、确定承办单位,集中进行交办。平时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确定承办单位应与提案者、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务求准确。
第七条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或确定相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主办、会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
第八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及处理方式
(一)不予立案,登记备查: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或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3.申请编制、资金、项目等需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4.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6.进入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执法执纪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7.属于学术研究的;
8.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9.宣传、炒作、推介具体技术、专利、作品、产品的;
10.属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或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11.超出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
12.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二)不予立案,转作其他形式处理:
13. 为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解决个人问题的,作为来信转有关部门处理;
14. 指名举报或者揭发问题的,退请提案者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15.具有参考价值但无具体建议的,作为信息转有关部门。
(三)不予立案,退回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16.一案多事,涉及4个以上承办单位的;
17.文字冗长,类似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的;
18.书写格式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结构不完整的。
(四)不予立案,并报请市政协领导批准予以批评教育:
19.存在抄袭的;
20.利用提案杜撰事实的;
21.在提案中故意炒作的;
22.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提交或联署提案的。
第九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说明理由和处理方式。提案者有异议的,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按照预审、初审、复审、终审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查中应加强与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协商沟通。
第十一条 预审。预审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主要任务是:
1.审查提案者是否具有提交提案的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在提案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并调整用户权限。
2.审查提案案由、内容、附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格式书写。对不符合要求的,退请提案者进行重新修改。
3.审查同一个提案者是否重复提交相同的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相同内容的提案。对重复提交的,在提案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并通知相关人员。
4.审查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发现有涉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处理,在提案管理系统中作物理删除。
5.对提案是否公开进行标注,并对拟不公开的提出理由和具体处理意见。
6.对网上提案系统接收的提案进行预编号,打印出审查清样。
第十二条 初审。初审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主要任务是:
1.对拟立案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根据提案内容、建议及承办单位的职能,确定提案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2.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不立案的理由及处理建议。
3.对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再次进行核查,发现有涉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处理。
4.对提案是否公开再次进行核查,对拟不公开的提出理由和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复审。复审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主要任务是:
1.对不立案提案处理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2.对拟立案提案的分类和承办单位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3.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进行审查。可与初审沟通协商后直接进行修改,也可退初审或预审环节重新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终审。终审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稿经主席、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审阅,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委员会议作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审查过程中尚未立案的提案内容,以及不公开的提案,未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和与审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