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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协办发[2017]5号关于印发《重点提案遴选、办理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日协办发〔2017〕5号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政协日照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
办理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宣统部、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政协联络办公室,市政协各委室: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办理及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协十届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政协日照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办理及督办办法
(2017年5月19日市政协十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提案工作规定,参照省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协调,各委室分工协作。
第三条 遴选范围和数量
重点提案从市政协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界别或联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40%。重点提案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性提案。
第四条 遴选标准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普遍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遴选程序
重点提案原则上每年集中遴选一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一个月内进行。
(一)推荐
1、由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从本党派、本团体当年立案提案中推荐不超过2件,作为本党派、本团体候选提案。
2、市政协各委室根据职责从立案提案中推荐2件提案作为候选提案。
3、其他候选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
(二)初选
1、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汇总各方推荐的候选提案,严格按照提案质量要求,综合平衡提案内容,并征求市政协各位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确定候选重点提案。
2、召开重点提案评审会。重点提案评审会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以记名投票方式从候选重点提案中选出重点提案初选名单。
(三)审定
重点提案初选名单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审定。
集中遴选结束之后新提交的特别重要的提案,需列为重点提案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重点提案确定后,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阅批。召开重点提案协商交办会议,安排落实领导督办意见。
第七条 重点提案办理要求
(一)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二)重点提案的办理要采取“面办”的形式,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协商和沟通,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单位制定重点提案办理方案须征求市政协督办领导意见;重点提案答复意见须报经市政协督办领导同意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协和交办单位。
第八条 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题目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重点提案实行主席会议成员分工督办制度。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每年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不少于1件,具体组织实施由市政协各委室负责。
第九条 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或视察报告,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报送市委、市政府。以提案办理协商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协商情况以市政协民主协商纪要的形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对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重点提案督办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市政协各委室组织实施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在年底前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当年不能办结需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重点提案,要继续搞好跟踪督办、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政协日照市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确定和办理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